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98********,羌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理县人,住四川省理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同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5200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尼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2000********,藏族,中专毕业,无业,四川省理县人,住四川省理县**镇**路**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上列四被告人,2020年8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尼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4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尼某某等人认为与刘某甲前女友刘某乙同行的男性朋友在“提劲”而心生不满,设法查找对方位置后,杨某某驾驶其母亲的汽车并携带西瓜刀1把,搭载刘某甲等人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城区来到该区和盛镇温玉路和盛段**号徐某某经营的“渣渣面”饭馆。杨某某持西瓜刀威吓与刘某乙同行的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并挥舞,致使陈某某左脚面部皮肤被划伤。随后,杨某某、马某某、尼某某等人持腰带、调料盒、凳子等持续殴打胡某某,刘某甲持西瓜刀在饭馆门口挥舞。胡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挥舞并抓凳子砸打,将被告人等逼出饭馆后,马某某持腰带、尼某某持西瓜刀又返回饭馆,共同逼打胡某某到一角落,胡某某反击时用匕首刺尼某某腹部一下,致使其胃穿孔、肺损伤等(经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杨某某、马某某追打胡某某到饭馆后方后返回,被告人等一起驾车离开,打斗致使饭馆桌、椅、门等被损坏。经认定,上述西瓜刀和匕首均为管制刀具。
当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接民警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接民警通知后携带上述西瓜刀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依法扣押西瓜刀;当月31日12时许, 被告人尼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陈某某不要求被告人等赔偿,对被告人等均表示谅解。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各自出资人民币2200元,赔偿胡某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徐某某人民币1400元,取得二人谅解四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尼某某共同以发泄情绪为目的,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尼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判处被告人尼某某拘役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提押证及换押证各4份。
4.光碟2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7.扣押在案的杨嘉辉所有的西瓜刀1把是作案工具,且是管制刀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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