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日牛沙,男,生于1998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某某,住布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日牛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马日牛沙酒后与阿某某在布某某玻璃厂附近街面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后被告人马某某用路面上的一块砖头将阿某某右眼处砸伤。2019年9月30日,阿某某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受害人阿某某伤情鉴定结果为,右眼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对犯罪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有四次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日牛沙酒后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优 杰
拉木日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阿某某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4、受害人阿某某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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