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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新月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马新月,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新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新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马新月通过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广州抖音盛典”门票,以要求支付购票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1103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030元;

2.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段某某、李某某人民币5214元以及住宿费419元;

3.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周某甲等人人民币6090元;

4.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广州抖音盛典”门票,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等人人民币17779元;

5.2019年10月2日至11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632元;

6.2019年10月4日至9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等人人民币11781元;

7.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980元;

8.2019年10月6日至13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30元;

9.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10元;

10.2019年10月9日至12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677元;

11.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54元;

1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5元;

1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唐某乙人民币1980元;

1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等人人民币3590元;

15.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27元;

16.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新月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5元。

2019年10月14日,多名被害人报警。同年11月1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新月,马新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诈骗所得钱款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新月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9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新月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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