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带检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69********,土家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中国石油**石化公司商务部**、**,住广东省揭阳市**县**广场中**栋**室(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幢**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案情重大,延长拘留期限4天至2019年9月12日,同年9 月11日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带岭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2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分4次共收受**集团销售**张某甲(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95万元。 2001年至2018年底,马某某历任**石化总厂**、**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物资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中国石油**石化分公司商务部**期间,接受**集团销售**张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签订大量阀门物资采购合同提供帮助。2002年,马某某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41万元,其中马某某收受人民币1万元,其余40万元经马某某授意,张某甲在独山子区北京路农行附近交给马某某弟弟马某甲(另案处理);2008年,经马某某授意,张某甲将送给马某某的人民币50万元责成其哥哥张某乙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马某甲个人银行帐户内;2013年和2019年春节前,马某某两次分别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2万元。
2.2002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马某某分5次共收受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另案处理)所送财物人民币273.298万元。
2001年,马某某历任**石化总厂供应处**期间,接受安徽**电缆总厂(后更名为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厂长徐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总厂签订小乙烯项目供货合同提供帮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1600余万元特种电缆合同。2002年下半年,马某某在其位于**家中收受徐某甲责成其哥哥徐某乙所送装在两个黑色手提箱中的人民币100万元,2004年上半年,马某某将该款及投资利润共计人民币109万元交由其弟弟马某甲保管至今。
2005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电缆供货框架合同,至案发时**公司共向**石化公司累计供货人民币3.35亿余元。2008年7月和9月,徐某甲让其公司财务人员分2次送给马某某弟弟马某甲共计人民币65万元,由马某甲用于支付其名下位于合肥**小区房产的剩余贷款和装修款,事后徐某甲将其送给马某甲65万元一事告知马某某;2010年8月,徐某甲通过其公司**张某丙个人帐号转帐给马某某弟弟马某甲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人民币100万元,由马某甲用于个人经商,事后徐某甲将汇款给马某甲100万元一事告知马某某;2014年5月,马某某在徐某甲入住的独山子**宾馆房间内收受徐某甲所送欧米茄情侣手表一对,价值人民币8.298万元,马某某将该表交由其妻子唐某某保管。
3. 2005年7月至2019年3月,马某某分6次共收受上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财物人民币636.548193万元(其中人民币600万元受贿未遂)。
2005年至2016年,马某某时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上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与**石化公司签订电子仪表和配件产品供货合同,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9月,该公司共向**石化公司供货人民币1.5亿元。2005年7月,马某某在独山子区其车内收受刘某某所送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冬,马某某在刘某某入住的独山子**宾馆房间内收受刘某某所送其在德国购买的积家牌女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19761万元;2014年12月,马某某在刘某某入住的独山子**宾馆房间内收受的刘某某所送用牛皮纸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2015年8月马某某一家三口到上海旅游时,马某某收受刘某某所送用两个红包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2016年8月,马某某到上海时向刘某某提出,让其准备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其为女儿马某丙在上海购房使用,算是回报其多年来对刘某某的帮助,刘某某答应给其人民币600万元。自2017年8月开始,刘某某为马某丙以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身份顶名到刘某某的公司,由其公司为马某丙在上海缴纳社保,为马某丙购买上海住房做准备。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该公司共为马某丙支付社保金人民币4.528432万元。
4. 2005年至2008年,马某某分2次共收受江阴市**制造有限公司**马某乙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马某某担任**石化总厂**、**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电子商务部**期间,接受江阴市**制造有限公司**马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管件项目工程合同,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马某某在其**石化公司办公室内收受马某乙所送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2008年,马某某在独山子区其车内收受马某乙所送用手提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
5. 2007年底至2008年初,马某某收受乌鲁木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某所送物品价值人民币4.6696万元。
2007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期间,接受乌鲁木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空调采购合同。2008年,马某某让吕某某为其位于独山子**小区家中购买3台TCL 牌电视机、2台海尔牌空调、1台西门子牌冰箱、1台西门子牌洗衣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8696万元,事后马某某给吕某某购买家电款0.2万元。
6. 2008至2015年9月,马某某分6次共收受河北**重工有限公司**胡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7 年至2016 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河北**重工有限公司**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管件框架供货合同和询价比价合同。2008年7月、2010年4月、2011年6月、2012年7月、2013年3月,马某某在胡某某入住的独山子**宾馆房间内,分5次共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2015年9月,马某某在北京农业大学附近宾馆房间内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7. 2009年春节至2018年6月,马某某分9次共收受克拉玛依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财物人民币73.01万元。
2008年至2018年,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石化公司**期间,接受克拉玛依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五金物资采购合同。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马某某在其**石化公司办公室内分4次收受蒋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购物卡;2013年6月,马某某妻子唐某某收受蒋某某放在其位于独山子家中卫生间手盆下面柜子里的人民币15万元,事后唐某某将此事告知马某某;2015年春节前,马某某在其独山子住宅附近其车内收受蒋某某所送用手提袋包装的人民币20万元;2016年春节前,马某某在其位于独山子**小区家中收受蒋某某所送用手提袋包装的人民币20万元;2017年春节,马某某在**石化公司附近其车内收受蒋某某所送用小兜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2018年6月,马某某收受蒋某某所送5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5.01万元。
8. 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马某某分4次共收受东营市**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苗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
2009年至2015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东营市**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苗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承兑汇票和资金结算方面给予帮助。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马某某在其**石化公司办公室内共收受苗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
9. 2010年至2017年5月,马某某分3次共收受北京**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4万元和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7.6686万元)。
2014年至2018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北京**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己烯项目资金得以顺利结算提供帮助,并在供应的柴油抗磨剂出现质量问题时帮助协调,使该公司未在**石化公司内部和中石油系统进行通报,在石油系统保持良好信誉。2010年夏和2013年春,马某某在其**石化公司办公室内,分2次共收受王某某所送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4万元;2017年5月,马某某到北京出差,在其居住的北京**大酒店房间内收受王某某所送7万美元,该款由其妻子唐某某放在其家中保管。
10. 2010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马某某分5次共收受新疆克拉玛依独山子**有限公司**付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至2018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新疆克拉玛依独山子**有限公司**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滤片、泵配件、钢带等产品合同,并在履行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给予帮助。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和2019年每年春节前,马某某在其位于独山子区**小区住宅附近公路上分5次共收受付某某所送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
11. 2011年10月,马某某收受新疆**石油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王某甲(另案处理)所送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05.9606万元。
2005年至2018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新疆**石油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王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签订大额设备采购框架合同和比质比价临时合同中提供帮助。2011年10月,马某某收受王某甲为其购买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幢**室精装修房产一处,购买价格人民币105.9606万元,该房屋落户在马某某弟弟马某甲名下。
12. 2012年春节和2018年6月,马某某分2次共收受克拉玛依市**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某送财物人民币6.5万元。
2005年至2018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石化公司炼油厂**期间,接受克拉玛依市**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艾志垫片、塑料制品项目,并在延长供货合同期限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马某某在其**石化公司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某所送用牛皮纸袋包装的人民币2万元;2018年6月,马某某让陈某某为其购买5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4.5万元。
13. 2013年9月,马某某收受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苏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29.492064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苏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石化公司异丁烷助剂供货合同,并在资金结算方面给予帮助。2013年9月,马某某授意其弟弟马某甲收受苏某某所送的使用苏某某次子苏某甲身份证开户的存有人民币29.492064万元的中国银行卡,该款由马某甲用于日常花销。
14.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马某某收受克拉玛依市**贸易有限公司**邵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财物人民币33.63814万元。
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马某某任**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克拉玛依市**贸易有限公司**邵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履行多类物资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1月,在其独山子家中收受邵某某放在装有黄花鱼的保温箱内的人民币30万元,该款部分用于个人支出,部分交给其妻子唐某某保管;2016年8月,在其**石化公司办公室内收受邵某某所送一块万古牌男士手表(价值4.6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3.63814万元)。
15. 2015年8月,马某某收受新疆**发展有限公司**赵某某(另案处理)所送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66万元)。
2009年至2016年9月,马某某在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新疆**发展有限公司**赵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签订工业气体采购框架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8月,在乌鲁木齐**宾馆餐厅内收受赵某某所送用手提袋包装的8万美元,后将该款交由其弟弟马某甲保管。
16. 2016年6月,马某某收受乌鲁木齐**有限公司**郑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至2016年,马某某担任**石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采购部**、**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乌鲁木齐**有限公司**郑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公司进行钢材物资招投标、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6月,在郑某某租赁的独山子区**区附近的公路上,马某某在其车内收受郑某某所送用黑色手提袋包装的人民币30万元,马某某将该款交由其妻子唐某某保管。
17. 2017年春节前,马某某收受玛纳斯县**有限责任公司**理邓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
2012年12月至2014年,马某某时任**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期间,接受玛纳斯县**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石化工程签订煤炭供货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在克拉玛依石油技术学院西门的街道上,马某某在其车内收受邓某某所送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8万元。
综上,自200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35.445197万元,其中600万元人民币受贿未遂。案发后,监察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人民币881万元、8.4806万美元、万古牌手表一块、欧米茄牌情侣手表一对、积家牌手表一块、苏州市吴中区**镇**家园**幢**室一套、合肥市政务区**室一套和冻结马某甲股票存款资金账号。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伊春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万古牌手表1块、欧米茄情侣手表1对、积家牌手表1块、苏州市吴中区**镇**家园**幢**室房屋1套、合肥市政务区**室1套扣押清单;
2.书证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干部聘任通知书、职务任免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胡某某、苗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监察机关至检察机关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艳玲
检 察 员:孙海波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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