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马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该镇农贸城市路口时,将其随身携带背包中的钱包扒走。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320元等物品。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马成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某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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