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成进、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成进,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路**村**组**号被告人马成进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2月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2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马成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 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住江苏省淮安市**小区**幢**室。因赌博于2012年5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发分局处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7年8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至淮安区****路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华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手机视频及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成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成进、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成进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3.全案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