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18〕650号
被告人马成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洪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小区**号。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淘宝店主,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巷**号**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淘宝店主,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巷**号**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军、刘洪某、李玲、胡某某、林某某、覃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吴洋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7日、2018年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23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马成军经“**庄园”游戏玩家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二人为夫妻关系)介绍推荐安排了被告人李玲等人作为林某某、王某某下家开始接触、熟悉**庄园游戏。在了解该款游戏基本玩法和盈利方式后,被告人马成军找到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洪某,委托被告人刘洪某以“**庄园”游戏为范本开发一款类似游戏,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公司刘洪某负责开发游戏软件并负责运行维护、程序修改、完善等事项,被告人马成军负责游戏推广,运行后按参与者投资游戏平台收益总额,被告人马成军分得63.4%,**公司刘洪某分得36.6%(其中被告人刘洪某、覃某某共分得20%,被告人刘洪某另以渠道费0.6%、税费6%、研发费10%名义分得16.6%)。谈妥上述事宜后,被告人刘洪某与该公司技术员覃某某随即按照**庄园的模式研发出“**农庄”游戏,并接通H5平台用于该游戏的账户注册收费,游戏软件开发完成后交给被告人马成军。被告人马成军取得该款游戏后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推广上线,对外宣传为理财或投资型小游戏,安排被告人李玲、胡某某负责该款游戏的日常运行、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网络推广、游戏问题反馈、游戏注册开单;被告人刘洪某、覃某某负责游戏技术支持、系统维护;由被告人李玲、林某某、王某某作为顶层玩家,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被告人林某某二级下家,以上述人员作为游戏平台核心层级迅速发展下线,以金字塔结构形成运行体系。为保证该款游戏正常运行,马成军安排被告人李玲挑选部分游戏玩家成为客服人员,对游戏系统进行管理、注册账号、解答参与者疑问、收取参与者充值资金等工作。后被告人马成军、胡某某、彭某某先后招聘人员并管理客服团队;被告人彭某某在管理客服团队期间,自行整理了**农庄游戏的推广宣传资料,并对客服人员及微信群主、助理进行培训及考试;被告人马成军、李玲、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等多人均具有开单权限。其中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作为顶层玩家员,积极推广并各自发展下线18569人,被告人林某某发展下线14650人,被告人王某某发展下线3919人。
**农庄游戏具体规则如下:新玩家缴纳人民币330元给推荐人,推荐人交由开单人或者用自己账户的330朵玫瑰花两种方式之一可为新玩家注册一个账户,系统赠送新玩家300朵玫瑰花,花朵通过每天施肥,玫瑰花按约2.77%左右的速度生长;玩家之间可以互相买卖玫瑰花,一朵一元钱,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玩家在买卖玫瑰花过程中,系统要收取卖家10%的手续费,是通过收取玫瑰花的形式收取。玩家分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花农、花仙子、花天使、庄园主(庄园主卖玫瑰花不会被收取10%的手续费),花的生长速度根据等级高低有所不同,等级越高,生长速度越快。**农庄游戏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其中静态收益是指花朵的自然增长,按游戏设定的拆分率,300朵花第一天增长8.31朵,第二天的基数就为308.31,以此递增。动态收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玩家直推一个新会员可获得奖励16颗种子,100颗种子转换为90朵玫瑰花,其中有10朵玫瑰花就作为10%的手续费被系统自动消耗掉;上级玩家每天采被推荐人的花蜜,也就是获得被推荐人当天收益10%的利润,该利润是平台自动生成的;上家直推10个会员,系统会奖励1个花仙子,1个花仙子可以增加拆分率1%;系统奖励达到4个花仙子后,自动合成1个花天使,1个花天使增加拆分率0.5%;同时拥有4个花仙子和4个花天使,拆分率最高可以达到5.17%;拆分率达到5.17%再每推荐一人再增加0.1%,增加的拆分率只在当天有效;游戏中15块地种满就拥有18000朵玫瑰花,再直推40个新会员就升级庄园主。
游戏运行过程中,被告人马成军为了激励玩家发展更多下线,获取更多利益,将盈利的部分资金交由李玲在不同层级玩家几十个QQ群、微信群中不定时发放红包。由于参与者大量涌入,游戏系统平台玩家囤积大量玫瑰花,被告人马成军为稳住玩家以花朵换取货币不能兑付而暴露游戏骗局,被告人马成军与刘洪某商量,在游戏中增设“抓娃娃”、“转盘抽奖”等赌博形式的消耗玫瑰花的小游戏,但仍不能达到大量消耗玫瑰花的预期目的,被告人马成军又寻找合伙人开设“**火锅”、“**咖啡”等实体店,要求玩家到实体店以玫瑰花进行消费,增大消耗玩家花朵的渠道。由于上述措施无法抑制玩家在游戏系统日益增加的玫瑰花和玩家最终要销售玫瑰花兑付提现的需求,被告人马成军与刘洪某再次商量,决定以关闭游戏注册通道,拒绝新玩家进入、限制玫瑰花交易(由玩家每天交易1000朵、庄园主每天2000朵变更为所有层级的玩家每天只能交易1朵)、暂停花朵交易、关闭系统等方案进行应对,交由被告人覃某某以系统维护名义关闭游戏部分可操作运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0日左右,该游戏系统玩家囤积玫瑰花数量太大,完全失控,全面崩盘。同年8月15日系统彻底关闭,引发大量玩家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向公安机关报案。
截至案发,根据游戏服务器后台数据的恢复数据,该款游戏参与注册玩家15.8443万户,12.4654万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600余万元,游戏平台直接获取1651.782万元,按比例分配,被告人马成军分得1047.229万元,被告人刘洪某、覃某某共分得604.552万元(含扣除的通道费、税、游戏分成、平台分成),游戏玩家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7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成军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洪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7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玲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区稻城县**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7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云鼎阳光小区外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7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号**巷**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7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汽车总站对面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7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马成军、刘洪某、李玲、胡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彭某某均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庄园宣传培训资料、试卷及账册、被扣押的涉案电脑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广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流水信息书证、网络游戏推广协议、行程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李某甲、黄某某、竺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袁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周某某、谢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夏某某、李某戊、张某乙、闫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马成军、刘洪某、李玲、胡某某、林某某、覃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身体检查笔录、电子物证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军、刘洪某、李玲、胡某某、林某某、覃某某、彭某某、王某某以投资理财型小游戏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成军、刘洪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玲、胡某某、林某某、覃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成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洪某、李玲、胡某某、覃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娜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成军、刘洪某、李玲、胡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电话分别为1868053****、1826954****、1371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光盘一百四十六件。
3.涉案车辆八辆、现金人民币3.57935万元已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扣押;涉案相关账户被冻结、住房一套被查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