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路**号**幢**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号。2014年8月28日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1时,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母亲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挡获。民警在该住屋进门右边靠墙沙发上查获一个红色长方形铁皮盒,盒内发现两袋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较小一袋白色晶体净重43.9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较大一袋白色晶体净重63.51克,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常见毒品成分)和8个空的透明塑料袋,在客厅中央白色小圆桌上查获带有粉色吸管,内有少量透明液体的塑料瓶(经鉴定:瓶内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冰毒而持有,数量43.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4月6日马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马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亚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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