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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巴德仁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8********,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乡**村**组**,在津无固定住所。2009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巴德仁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巴德仁某经预谋后至本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平陆西里4号楼北侧平房3号附近,采用掰断车把锁后接电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地的自由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二人骑着所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本市南开区西市大街居瑞里14号楼下,采用使用改锥捅撬钥匙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地的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将所盗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至本市河东区华昌道远洋国际中心地铁站附近将所盗车辆以900元的价格变卖。随后民警在该地铁站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900元及改锥、夹剪等作案工具。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从最终的赃车购买者张某某、王某某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涉案的自由派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巴德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巴德仁某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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