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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忠勇受贿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马忠勇,男,河南省汝南县人,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立案庭负责人,住嘉兴市南湖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嘉兴市秀洲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秀洲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忠勇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天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节至2019年9月,被告人马忠勇在先后担任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简案庭庭长、长水巡回法庭庭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办理民事案件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4万余元。分述如下:

(一)非法收受陈某甲财物

2013年春节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马忠勇在先后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简案庭庭长、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大洪砂石经营部负责人陈某甲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92000元。其中: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居住的嘉兴市南湖区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10000元。

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夫妇与陈某甲一同前往海宁皮革城购买皮草,后陈某甲为其支付购衣款7000元,马予以收受。 

4、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10000元。

5、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15000元。

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20000元。

7、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20000元。

8、2019年年初,被告人马忠勇在嘉兴市第一医院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二)非法收受陈某乙财物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简案庭庭长并负责长水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诉讼代理人陈某乙介绍案源并在案件审理中为其谋取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楼下,收受陈某乙所送现金20000元。

(三)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诉讼代理人朱某某代理的民事案件中为其谋取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四)2015年春节前至2016年年底,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丙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嘉兴江南大厦购物卡。其中:

1、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收受陈某丙所送价值5000元江南大厦购物卡。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收受陈某丙所送价值5000元江南大厦购物卡。

3、2016年年底,被告人马忠勇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收受陈某丙所送价值25000元江南大厦购物卡。

(五)2015年5月,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泓佳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顾某某所送现金50000元。

(六)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万瑞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七)2015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宏大建材经营部负责人赵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又利用其担任长水巡回法庭庭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赵某某、曹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14400元,曹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其中:

1、2015年年底,被告人马忠勇在嘉兴市金典农家菜饭店内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800元。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嘉兴市金典农家菜饭店内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800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嘉兴市金典农家菜饭店内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800元。

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嘉兴市金典农家菜饭店内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5、2017年年底,被告人马忠勇承诺向南湖区人民法院大桥法庭工作人员打招呼,为赵某某、曹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曹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八)2016年7月,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富民钢管租赁站经营者戴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戴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九)2017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诉讼代理人范某某介绍案源并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范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7000元。其中: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梅湾街一饭店内非法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8000元。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8000元。

3、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4、2018年中秋节左右,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5、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8000元。

6、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

7、2019年中秋节左右,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

(十)2017年年底,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德隆置业(环球国际)专项工作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在嘉兴环球贸易中心商铺业主集体维权事件及后续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桐乡崇福皮革城,非法收受吕某某为其支付的购衣款2300元。

(十一)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孙某某儿子转送的现金10000元。

(十二)2018年年底,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正合经塑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该公司食堂,非法收受该公司股东施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十三)2018年12月,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南湖区蔚蓝海岸业主委员会代理人陈某丁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嘉兴花园路一饭店内非法收受陈某丁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10000元。

(十四)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诉讼代理人应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应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十五)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纠纷中谋取利益,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诉讼代理人郑诗贵帮大荣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转送的现金10000元。

(十六)2019年9月,被告人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道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后在梅湾街蓝山咖啡店,非法收受龚某某所送100g黄金金条一块,价值人民币29400元。

(十七)2017年年底,被告人马忠勇利用其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为陈某戊请托的张菁相关执行案件打招呼,后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陈某戊所送现金10000元。

(十八)2018年2、3月,被告人马忠勇利用其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为陆某某请托的刑事案件打招呼,后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陆某某帮被告人家属转送的现金10000元。

(十九)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忠勇利用其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为周某某请托的尤泽雄相关民事案件打招呼,非法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7000元。其中:

1、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2、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马忠勇在怡南花园小区门口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二十)2018年6月,被告人马忠勇利用其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为黄某某请托的相关执行案件打招呼,在嘉兴市第一医院非法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

(二十一)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马忠勇在先后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简案庭庭长、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期间,被告人马忠勇以借款收取利息的名义,出借给赵某某100000元,共收受“借款利息”60000元,扣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的利息后,实际收受贿赂54000元。

(二十二)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马忠勇在先后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简案庭庭长(负责长水巡回法庭工作)、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顾某某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期间,被告人马忠勇以借款收取利息的名义,出借给顾某某100000元,共收受“借款利息”60000元,扣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的利息后,实际收受贿赂54000元。

(二十三)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许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期间,被告人马忠勇以借款收取利息的名义,出借给许某某60000元,共收受“借款利息”89500元,其中2万元本金至今仍未归还,扣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的利息后,实际收受贿赂60550元。

(二十四)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马忠勇在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长水巡回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常某甲、常某乙、李某某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常某甲等人以借款利息名义所送贿赂119987.5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苹果6代手机1部,共计收受贿赂124187.5元。其中:

1、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忠勇出借给常某甲等人200000元,共收受“借款利息”141000元,扣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的利息后,实际收受贿赂119987.5元。

2、2015年7月,被告人马忠勇在长水巡回法庭办公室非法收受常某甲所送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忠勇家属已退缴赃款69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工作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马忠勇等法律职务任免的通知、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财物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顾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范某某、郑诗贵、吕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施某某、陈某丁、应某某、龚某某、赵某某、陈某戊、陆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常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忠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忠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忠勇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忠勇已退缴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琳

检察官助理:邹洁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忠勇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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