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马德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021978********,回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被告人马德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德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18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侦查机关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德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被告人马德某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骗取国家税款,在全椒县**镇成立全椒县**针织毛衫厂,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其间,全椒县**毛衫厂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抵扣进项税,伪造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业务合同和虚假的资金流向,从乌苏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威县**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县**棉业有限公司、威县**乙棉业有限公司、威县**丙棉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威县**丁棉业有限公司、曲周县**棉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棉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货物为皮棉,价税合计22913888元,税额2636110.8元;从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毛织厂、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针纺织厂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为针织服装,价税合计273704.20 元,税额7971.96元。该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计进项税额2644082.76元已申报抵扣,并已缴纳税款。全椒县**毛衫厂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537139.25元;虚开给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13516.16元;合计对外虚开价税合计19450655.41元,税额2826163.5元。马德某从中收取开票费16余万元。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3月,该厂在收到销售款后立即将销售款汇回,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向,以掩饰其虚开行为。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德某主动到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德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马德某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德某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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