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盗窃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刑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被害人刘某甲的家中进行盗窃,盗走3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马某以同样方式进入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被害人贾某某的家中进行盗窃,盗走2400元现金及一个小金佛,其将小金佛销赃后获利1000元。

2019年3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被害人孟某某的家中进行盗窃,将该住户门口的摄像头盗走。

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进行盗窃,盗走1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马某以同样方式进入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走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孟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鹏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