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20日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2日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6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吸毒,于2010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5月29日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马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高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二个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某某收到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000元后,遂向被告人马某购买。当晚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福建省连江县鳌江路8号阳光假日酒店门口,将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向阿星(另案处理)购买的重0.86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毒品委托出租车司机林某某运至福州市晋安区福建省肿瘤医院门口交给高某某时被查获。
被告人马某、陈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嫌毒品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仓山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
3.证人林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被告人马某、陈某某对相互照片的辨认、对微信信息的辨认、对毒品照片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被告人马某对高某某照片的辨认,被告人陈某某对高某某照片的辨认,证人林某某对陈某某照片的辨认,对扣押的毒品的辨认,证人高某某对马某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0.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跨区域运输毒品并向他人贩卖毒品0.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陈某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剑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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