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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肖家湾坎下烤鱼店旁的金瑶药浴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注意,盗窃其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部VIVO Y93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15号1-4“九小面”店内,趁被害人廖某某不注意,盗窃其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OPPO A57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以14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铁石垭米粉”店内,趁被害人令狐某某不注意,盗窃其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OPPO A5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定,涉案的OPPO A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7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当日的盗窃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6月22日和7月8日的两次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证据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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