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22211986********,回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0号,现住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苑**楼**单元**室。
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和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09日09时09分,被告人马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路与北海路“T”型交叉路口路段时驶入对向(东侧)车道,与沿北海路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至东关路的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其妻计某某)相撞,造成宁王某某、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车主及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刑事和解书、收条、事故责任认定书;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及车主对被告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倪万宝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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