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庭坤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庭坤,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县**林场**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道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庭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庭坤在道县**街**宾馆溜门进入该宾馆***房间内,将吴某某放在房间床头旁的一台八成新蓝色**手机盗走。当晚,吴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在***房间当场缴获被盗窃手机并将马庭坤抓获归案。经物价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格为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照片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6.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马庭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庭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庭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庭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马庭坤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