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兰渝线55KM+260M处时遇对向行驶的宁**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紧急刹车致车辆侧滑掉头。之后黑某某驾驶的宁**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到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的尾部,致马某某同车乘坐人张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对马某某酒精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55.83mg/100ml,本起事故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马某某视频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衙下集镇开家沟村牙五社3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0份,证据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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