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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兰渝线55KM+260M处时遇对向行驶的宁**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紧急刹车致车辆侧滑掉头。之后黑某某驾驶的宁**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到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的尾部,致马某某同车乘坐人张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对马某某酒精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55.83mg/100ml,本起事故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马某某视频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6月24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衙下集镇开家沟村牙五社3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0份,证据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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