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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李成杰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回族,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8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同心县********,无党派,农民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17日被银川运输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成杰,男性,回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同心县**镇**村**号,无党派,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银川运输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成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李成杰经事前预谋,多次从宁夏流窜至环县毛井镇、车道镇、小南沟乡、虎洞镇、南湫乡、罗山乡、合道镇等地,趁当地农户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撬锁等方式,共同盗窃农户家中存放的粮食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9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毛井镇高家洼村朱家洼队王某某家盗窃小麦3000余斤及钢筋、毛毯、太空被等物,盗窃价值约3000元。

2018年11月25日20时许,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毛井镇黄寨柯村朱尾山队刘某甲家盗窃小麦754.4斤,豌豆1286斤,油籽399.6斤,谷子202.5斤,糜子261斤,葵花24.8斤。二人将上述赃物转运至路边后被他人发现,马某某及李成杰弃赃逃跑,赃物被追回,价值5173.78元。

2018年12月16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毛井镇黄寨柯村马某某家盗窃小麦、荞麦共4000余斤,盗窃价值约4000元。

2019年3月19日,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小南沟乡连家川村王某甲家盗窃小麦4000余斤,豌豆200余斤,盗窃价值约4440元。

2019年5月24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虎洞乡砂井子村毛川队毛某某家盗窃养麦2000余斤,面粉150余斤、大米20余斤。得手后二人继续窜至该村贺山队周某某家再次盗窃微型收割机1台,水泵1台,面粉80余斤,盗窃价值共约3885元。

2019年9月8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合道镇常崾岘村谢房队沈某某家盗窃小麦1500余斤,玉米1500余斤,盗窃价值约2925元。

2019年9月25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车道镇樱桃掌村张盘掌队常某某家盗窃小麦3000余斤,胡麻油30余斤,盗窃价值约3270元。

2019年9月29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车道镇三角城村西沟队王某乙家盗窃小麦500余斤,盗窃价值约500元。

2019年10月29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车道镇樱桃掌村秦川队刘某乙家盗窃小麦4000余斤,荞麦500余斤,盗窃价值约4850元。

2019年10月30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车道镇三角城村西沟队王某丙家盗窃小麦3200余斤,豌豆1200余斤,电动机1台,薄膜17卷,盗窃价值约8016元。

2019年11月8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合道镇唐台子村赵某某家盗窃小麦3000余斤,荞麦300余斤,胡麻240余斤,薄膜15卷,盗窃价值约6150元。

2019年11月13日,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罗山乡兰家掌村胶泥山队李某甲家盗窃小麦、荞麦、玉米共1320余斤。得手后二人继续窜至附近李某乙家再次盗窃苦荞2600余斤,荞麦900余斤,黑豆1690余斤,胡麻640余斤,本次盗窃价值共约11678.5元。

2019年11月14日之前的一天,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车道镇陈掌村大岔队苏某甲家盗窃小麦2500余斤,山桃核200余斤,薄膜6卷,盗窃价值约3768元。

2019年11月15日,马某某、李成杰窜至环县南湫乡花儿山村苏某乙家盗窃养麦4700余斤,黄豆240余斤,豌豆840余斤,盗窃价值约10318元。

综上,马某某、李成杰共入户盗窃14起16户,盗窃总价值约71974.2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便函、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白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李成杰的供述和辩解;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马某某、李成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马某某、李成杰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马某某、李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成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兴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成杰均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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