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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号。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7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本溪市平山区祥和浴池内,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将其放置在浴池吧台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折合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在本溪市平山区齐轩跆拳道馆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包里的黄色手机一部盗走。(暂未估价)

3、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本溪市平山区永丰步行街榴莲王店内,趁被害人王某乙妻子不备,将其挂在空调上的斜挎包盗走,内有摩托车钥匙、眼镜等物品(暂未估价)。

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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