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一辆银色商务车来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公寓楼下,盗走被害人禤某某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
2、2019年7月21日3时许,马某驾驶一辆银色商务车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工业区8栋门口,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一辆蓝色女式电动车。
3、2019年7月27日3时30分许,马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色商务车来到宝安区燕罗**路*号居民楼下,二人合力将一辆电动车拉上商务车后排,随后驾车离开现场。
4、2019年8月18日4时许,马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色商务车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商住大厦楼下,盗走被害人艾某某一辆褐色绿源牌电动车。
5、2019年9月11日4时40分许,马某驾驶一辆银色商务车来到光明区公明**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辆棕灰色小刀牌电动车。
2019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光明区公明上村**工业城抓获马某,当场缴获马某用于盗窃的粤B21****(假牌)银色商务车。本案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禤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缴获的商务车);5.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10个月以上1年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5、缴获的商务车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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