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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等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身份证号码41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市**县,身份证号码622624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宝通,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市**县,身份证号码62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森良,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市**县,身份证号码350628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丰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市**市,身份证号码35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和2019年12月27日、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张某乙、张某甲、李某丙、郭某某(该4人另案处理)共同密谋为上游电信诈骗人洗钱一事,后在6月初邀请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入伙。该团伙分工明确,李某丙、郭某某二人负责对外联系洗钱业务和确保取款人将洗白后资金交到诈骗人手中;张某乙和张某甲负责用赌博平台将资金洗白转出;李某甲负责提供银行卡,一方面用于提供银行卡号给诈骗人作诈骗所得资金转入卡使用(俗称“一级卡”),一方面用于赌博平台洗白资金转出使用,同时诈骗人实施诈骗成功后,李某甲得知资金到达一级卡后通过电脑将资金转入赌博平台账户中。王某乙负责将洗白后的资金取款,但需要垫付资金提前安排人员给诈骗人。该团伙主要活动地点为河南省南阳市,多次换出租房作为作案地点。

李某甲所提供的银行卡系由其长期在武汉活动的同伙贾某某(另案处理)、齐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张宝通、吴某某等人提供。贾某某、齐某某主要负责招募想卖自己银行卡的人(俗称“卡主”),吴某某等人负责在李某甲使用银行卡时盯住卡主,张某、张宝通前期负责带卡主在北京办理卡,后期负责盯卡主。

2019年6月28日,被害人胡某某按照电话诈骗人的要求将49万4千元汇入开户人叫孙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2001********账户上,另单独将13万资金汇入开户人叫曾某某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2001********账户上。曾某某62122602001********的工商银行卡是其本人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齐某某安排到北京由被告人张某、张宝通带队在北京**附近的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同时还绑定办理U盾、手机卡,后被告人张某将银行卡一套送至李某甲手中。李某甲将曾某某的银行卡号通过聊天软件“S聊”(该软件有阅后即焚功能)发送给郭某某、李阳,郭某某、李某丙再将银行卡号发给电话诈骗人,由电话诈骗人将银行卡号报给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将钱打入该银行卡账户后,李某甲会迅速将钱转至多个赌博平台账户中,由张某乙、张某甲组织人员进行洗码,钱洗干净后转至被告人马某、王某乙等人的账户上,由王某乙将事前备好的现金送至诈骗人手中,同时再安排人员进行取款,其送钱过程必须再郭某某、李阳等人的洗钱团伙监督下进行。

1.被告人马某为王某乙合作伙伴,马蜂为王某乙提供备用金20万元(系王某乙的全部备用金),用于提前送给诈骗人,最高时为王某乙提供备用金50万元;马某为王某乙提供十余张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洗白后的收款卡,且马某取过该资金,每次金额在5万至8万不等,取款总金额20余万元;马某在王某乙的安排下到河南省周口市给诈骗人送过三次款,每次送款金额都在20万左右。在该团伙期间,被告人马某共获利1万。本案流入曾某某银行卡中的13万涉案资金,由被告人马某取款变现。

2.被告人张某系今年6月初进入团伙,6月份以贾某某安排其带卡主在北京办理银行卡为主,张某带队办理银行卡共计二十余张,均由其送至南阳李某甲手中。其中一次就有带曾某某在北京**附近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的本案被害人胡某某汇款的一级卡62122602001********。在今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在北京、武汉、郑州“盯人”为主(在李某甲通知其开工用卡的时候监视卡主,不让卡主离开及玩手机,防止卡主私自转移账款),总的监视达人数四、五十人左右。在该团伙期间,被告人张某共获利1万元。

3.被告人张宝通系2019年6月中旬加入团伙,在团伙中主要跟着张某从事一切活动。其中一次伙同张某带曾某某在北京办理的本案被害人胡某某汇款的一级卡。在该团伙期间,被告人张宝通获利4000元至5000元。

4.被告人吴某某系2019年6月份加入团伙,吴某某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在李某甲通知其开工用卡的时候盯住卡主,不让卡主离开及玩手机,防止卡主私自转移账款。今年6月28日,发生在**县的胡某某被诈骗一案所涉及的一级卡(曾某某开户)在李某甲洗钱同时,由被告人詹丰华与吴某某二人负责看守卡主曾某某。在该团伙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共获利8000余元。

5.被告人詹丰华系2019年6月加入团伙,詹丰华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某甲作为洗钱回款卡,期间主要工作是负责在李某甲通知其开工用卡的时候盯住卡主,不让卡主离开及玩手机,防止卡主私自转移账款,并负责经办租房、吃饭等团伙日常开支。今年6月28日,**县被害人朝霞被诈骗一案所涉及的一级卡(曾某某开户)在李某甲洗钱同时,由被告人詹丰华与吴某某二人负责看守卡主曾某某。在该团伙期间,被告人詹丰华共获利9500元。

被害人胡某某被骗资金中的13万元涉案资金转入曾某某开户的卡号62122602001********的工商银行卡,系由被告人张某、张宝通带领在北京**站工商银行办理后交由上线用于洗钱,本案中涉案资金13万资金在洗钱时,卡主曾某某系由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詹丰华看守,防止曾某某私自将钱转走。洗白后的资金由被告人马某取现。被告人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的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电信诈骗犯罪进行追究,并造成被害人胡某某被骗款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个人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胡某某交易明细及手机截图;电子资料说明书;平安银行**支行ATM机712**04、712**05号机2019年6月28日13时44分至14分05分取款信息及交易明细;平安银行**分行ATM取款视频电子资料说明书;犯罪构架图;

2.证人王某甲、贾某某、齐某某、姜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李某乙、曾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证、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李某丙、丁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的供述与辩解:

5.张某、张宝通、曾某某、赵某某、詹丰华、董某某、丁某某、赵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提供银行卡、资金及帮忙取款等方式帮助其掩饰、隐瞒;被告人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帮助办理、提供银行卡、帮忙盯持卡人等方式掩饰、隐瞒;被告人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等人之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并造成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海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现均羁押于祁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卷、光盘2张;。

3.被告人张某、张宝通、吴某某、詹丰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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