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巨某某***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巨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8年9月2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3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以牟利目的,使用微信或者在巨某某****市内,通过上家肖某某(另案处理)、“张主任”(微信名)等人,为下家代理葛某某、戚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的人员或者社会务工人员,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3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在巨某某***市内,或者通过网络微信联系,为需要证件的胡某甲、胡某乙等13人,通过肖某某、张某某等上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3张;
2.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联系,为陈某某、黄某某等12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张;
3.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为下家代理葛某某联系的刘某某、吕某某等8人,通过肖某某等上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9张;
4.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为下家代理戚某某联系张某某、戚某甲等6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6张;
5.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为下家代理红亚联系王某某、房某某2人,为下家代理宋某某联系的陈某甲,通过上家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特种作业操作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胡某甲、戚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5.被告人马某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有偿转让的方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丹
检察员 毕洁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菏泽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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