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尔哈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尔哈,别名沙尔哈,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尔哈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初,被告人马尔哈与李某某(已判决)组织阿某某(已判决)、龙某某(已判决)两人前往中缅边境为贩运毒品海洛因回盐边县进行路线考查。同年6月15日,阿某某、龙某某驾乘马尔哈购买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中缅边境毒贩家中,马尔哈与毒贩联系后,李某某将自己购买3块毒品海洛因的毒资9.3万元与阿某某购买2块毒品海洛因的毒资6.2万元,与马尔哈的毒资通过银行转账汇给毒贩,毒贩则将13块海洛因(约4550余克)交与阿某某、龙某某,由阿某某、龙某某将毒品海洛因运回攀枝花市仁和区**镇马尔哈家中交与马尔哈。同年6月16日,李某某到马尔哈家中取得自己购买的3块海洛因及阿某某购买的2块海洛因后,于当日22时许乘坐川******面包车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民政桥头时被盐边县公安局民警档获,当场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海洛因疑似物5块。尔后,在李某某的协助下,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镇马尔哈家中将阿某某、龙某某抓获,马尔哈去向不明。经称量,从李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毛重1972克,净重183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的送检检材中均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70.84克/100克至79.82克/100克之间。

2019 10 4 8 时许,盐边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仁和区同德镇道中桥村将潜逃的被告人马尔哈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尔哈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却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红兵

                                                检察官助理:杨麟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