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马小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乡**村**号农民。2012年4月16日犯盗窃罪,被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2月3日犯盗窃罪,被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0日,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路**社区**号门口,将唐某甲停放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窃。后马小某将该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
2、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街**院**将杨某某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窃。后马小某将该被盗电动车骑到徽县**镇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
3、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中**广场将冯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窃。后将该被盗电动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4、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路**烧烤店门前将尚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绿能牌电动车盗窃。后将该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
5、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路**社**门口将马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比德文电动车盗窃,后将该电动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6、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超市门前,发现高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红色相间的王野牌电动车车头未上锁,便将该电动车推离现场,进入东新北巷停放。
7、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马小某、袁某甲(另案处理)在成县**镇**街“**酒馆”门口将王某丙停放的一辆白黑相间的星月神牌电动车盗窃。后马小某将被盗电动车交给袁某甲处理。
8、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街**服装店门前将冯某乙停放的一辆蓝灰相间绿佳牌电动车盗窃,后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9、2020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巷**口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窃。
10、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马小某在成县**镇**街**院内将任某某一辆白色皖虎牌电动车盗窃(注:电动车车身无明显品牌表示),后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王某甲。
经鉴定,马小某所盗窃的以上十辆电动车价值29436元。
11、2020年4月,被告人马小某在西和县马元镇河堤上给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1克,价值100元;同月,马小某在西和县马元镇河堤上给赵某甲(又名:赵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0.01克,价值100元。
12、2020年5月13日晚19时许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收押在成县看守所10号监室,叶某某收押后该监室共有9名被告人,叶某某刚进入监室后站在墙根,在和其他在押嫌疑人交流时,叶某某称他在其他地方没有看守所可以收押他,只有成县将他收押了,并和同监室在押人员李某乙(另案起诉)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乙冲到叶某某跟前从叶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把掌,同监室被告人马小某也冲到叶某某面前,对叶某某进行殴打,叶某某继而和马小某撕扯在一起,双方在撕扯过程中叶某某倒地,倒地后李某乙从叶某某的身上用脚踏,并用监室内塑料凳子从叶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该监室在押人员袁某乙(另案起诉)也用脚从叶某某的身上踏,在场人员看见叶某某倒地抽搐,马小某通过监室内对讲系统向管教进行报告,李某乙害怕叶某某在抽搐过程中咬舌头用监室的毛巾塞到叶某某的嘴里,数分钟后叶某某恢复正常。2020年5月18日下午叶某某因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当日由其母亲李某丙接回天水家中,5月19日上午叶某某发现右腹部肋骨处疼痛加重,后前往海林医院进行拍片,20日下午又在天水407医院进行拍片,发现右侧两根肋骨骨折,后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叶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及领条、微信交易明细、犯罪经历、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住院病例;
证人袁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证言
被害人唐某乙、杨某某等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光盘;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给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治强
检察官助理:宋红霞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小某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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