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7月1日、9月16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日、10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日、11月17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从事房屋买卖交易中介过程中,以代缴税费、支付购房意向金等为名骗取客户钱款,共计人民币791123.61元,得款后即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中介方将被害人潘某某位于启东市寅阳镇的**小区**幢**室房屋介绍转让给贾某某。潘某某作为出让方与马某某约定其净得房款人民币210万元,多余得利作为马某某佣金及房屋过户税费,贾某某作为受让方与马某某约定其以人民币240万元购买,并自行缴纳房屋契税。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定金为由收取贾某某人民币10万元,未将该款交付潘某某。2018年1月17日,潘某某与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人民币240万元。之后潘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马某某税款及佣金计人民币19万元,并约定剩余佣金人民币1万元待过户后支付。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顾某某以帮忙代缴契税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双方钱款后即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未缴纳税款,后经潘某某等人多次催促,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缴纳税款,并于2018年6月15日起失去联系,致房屋不能按期过户。2018年9月12日,潘某某至启东市行政服务中心自行缴纳双方税费共计人民币213259.08元,其中贾某某应缴税费为人民币39990.14元。被告人马某某在该房交易中骗取双方税款计人民币203268.94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中介方将被害人鞠某某位于启东市寅阳镇的**小区**幢**室房屋介绍转让给陆某某。鞠某某作为出让方与马某某约定其净得房款人民币66万元,多余得利作为马某某佣金及房屋过户税费,陆某某作为受让方与马某某约定其以人民币74万元购买,并自行缴纳房屋契税。2018年5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定金为由收取陆某某人民币5万元,未将该款交付鞠某某。2018年5月7日,鞠某某与陆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人民币74万元。当日,鞠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马某某剩余税款及佣金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忙代缴契税为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双方钱款后即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未缴纳税款,后经鞠某某等人多次催促,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缴纳税款,并于2018年6月12日起失去联系。2018年6月15日,鞠某某、陆某某至启东市行政服务中心自行分别缴纳税费人民币32354.67元、4977.64元。被告人马某某在该房交易过程中骗取双方税款计人民币37854.67元。
3.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房产中介杨某甲获取南通**小区部分房源信息后,提出与房产中介杨某乙合作,由被告人马某某提供房源信息,杨某乙负责寻找客户并收取客户购房意向金,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部分房源信息。杨某乙在收取购房意向金后及时将该钱款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至3月11日共转账给马某某10套房源意向金计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每次得款后均立即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未将意向金及时交付杨某甲以确认房源,后经杨某甲催交仅交付确认2套房源的部分意向金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张某甲、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3月入职**集团,并于2016年10月起经公司安排至启东**小区从事房产销售,于2017年年底离职。2018年上半年,马某某因从事房产中介生意的张某乙(另案处理)索要,将之前从事房产销售获取的**业主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张某乙。该份信息资料内容包括楼栋房号、客户姓名、套内面积、成交单价、成交总价、付款方式、客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40项,计23927条。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9月2日在南通市港闸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业主信息表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人张某乙、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达华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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