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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小某、卢某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9********,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街道**组**号。2008年12月31日犯盗窃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7月28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1********,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乡**村委**组**号,现住元江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2月27日,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小某与高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白某甲(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商定合伙入股开设赌场,以日租金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卢某某租赁元江第一城15号门面作为赌场,被告人卢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被告人马小某与高某某、李某甲等人租赁自己的门面用于开设赌场,仍予以出租,为其提供帮助。后被告人马小某与高某某、李某甲等人购买了桌椅、扑克牌等赌博用具,在元江第一城15号门面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11月8日23时许,高某某、李某甲等人组织臧某某、白某丙、杨某某等23人聚众赌博时被抓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25798元、收缴高某某、李某甲、白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赌资28000.6元,查获桌椅板凳、扑克牌、赌博机等赌博用具,抓获高某某、白某甲、王某某、李某甲,被告人马小某因当天不在场而未抓获。

寻衅滋事罪

2016年10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马小某伙同白某丁(已判决)、白某乙(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等人酒后到元江县同吉路86宾馆大厅内,随意殴打该宾馆的老板唐某甲及其儿子唐某乙,致二人轻微伤,并任意损毁宾馆大厅内的电脑、监控器和玻璃门等物品,经鉴定,损失价值7412元。

案发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小某已向被害人唐某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唐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非税收收入收款收据、元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8刑初51号和(2017)云042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甲、白某甲、王某某、普某某、杨某某、藏某某、白某丙、李某乙、白某乙、白某丁、罗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唐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吸引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被告人卢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小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马小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马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小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元江县**街道**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共640页。

3.附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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