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4〕3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路**巷**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蚌埠市**站附近,将张某甲一辆米白色“**”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90元。
2.2014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凤阳县**街附近,将庄某某一辆白色的“**”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
3.2014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蚌埠市**大楼附近,将岳某某一辆红白相间的“**”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13元。
4.2014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凤阳县**街,将黄某某一辆红黑相间的“**”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6元。
5.2014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凤阳县**街**附近,将方某某一辆紫红色的“**”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92元。
6.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凤阳县**街“**”休闲餐厅附近,将一女子一辆红黑相间的“**”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5元。
7.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凤阳县**道附近,将张某乙一辆紫红色“**”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7元。
8.2014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凤阳县**菜市场“**大酒店”门口附近,将陆某某一辆白色的“**”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黄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证鉴价格鉴定结论书。
6、马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喜
2014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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