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号;2009年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北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1年6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北辰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11月30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15日释放;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举报被害人马某乙经营的工厂环保不达标,并多次到该厂威胁、恐吓工人停止生产。后被告人马某某以其放置于该厂前的车辆被他人砸毁为由,以举报停产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马某乙赔偿其二手汽车一辆,合计人民币35000元。
2017年5、6月,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举报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工厂环保不达标,并多次到该厂威胁、恐吓工人停止生产,后以举报停产相要挟,敲诈勒索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未遂。
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在被害人施某某经营的理发店洗发时被烫为由,多次到该店威胁、辱骂店员,影响该店正常经营秩序,并向被害人索要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威胁恐吓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号,联系电话1382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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