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马守法,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守法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守法值班律师、被告人堵某某辩护人及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堵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因被害人赵某某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其急于打探案情并想疏通“关系”逃避处罚,后被告人堵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等人介绍给被告人马守法认识,二被告人虚构马守法有社会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在博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以需要钱款协调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4000元,其中被告人马守法诈骗数额为134000元,被告人堵某某诈骗数额为190000元。
1.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疏通“关系”免受刑事处罚,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以需要花钱找人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30000元,所得钱款被被告人马守法挥霍;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00000元,所得钱款被被告人马守法挥霍。
2.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马守法利用被害人赵某某需要求其“帮忙”的心理,为了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钱财,将被害人赵某某带到宿迁市宿某某盛世家园自己女儿家中,被害人赵某某在见到马守法的外孙女后给其1000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马守法在宿迁市沭阳县庙头镇家中,利用被害人赵某某需要求其“帮忙”的心理,以自己儿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000元,所得钱款被被告人马守法挥霍。
4.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堵某某谎称可以督促被告人马守法帮被害人赵某某疏通“关系”,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以协调关系花销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0000元;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堵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50000元。
二、被告人马守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马守法在得知被告人堵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某60000元后,向堵某某索要20000元,所得钱款被马守法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3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守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在诈骗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守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守法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33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守法、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媛媛
检察官助理:蔡月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堵某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守法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8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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