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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学林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马学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宁夏永宁县望洪镇**村**组**号,住址在银川市兴庆区北塔**队**号。因盗窃,于2012年2月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被银川市看守所暂缓收押,次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患严重疾病,被银川市看守所暂缓收押,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学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马学林乘坐25路公交车至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口站时,乘同车乘客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的一部华为牌MATE8型手机盗走(价值140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8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学林乘坐12路公交车至银川市兴庆区老大楼站时,乘同车乘客被害人马某乙不备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价值7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三、2018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马学林乘坐106路公交车至银川市宁安街站时,乘同车乘客被害人贺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装在右侧裤兜内105元现金盗出,被贺某某发现并控制,后马学林乘贺某某打电话报警时挣脱逃离现场。

四、2019年4月9日I7时许,被告人马学林乘坐101A路公交车至银川市北京路满城街路口时,乘同车乘客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裤兜内的一个灰色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5元、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老年证等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马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马学林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学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马学林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佘晓阳 

                               检察官助理:杨东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学林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51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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