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苗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村委**房**村,现住蒙某市**街**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蒙某市***路****内上网时,趁在***机位上网的被害人武某某睡着,将其一部红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串号:868906040061581)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2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