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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九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村民小组**号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威信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5日经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威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受理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之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之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威信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龙里村家中吃晚饭后,叫其长女马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洗碗,遭到马某甲拒绝。当晚22时许,待马某甲在家中卧室的床上熟睡后,马某某便持菜刀多次砍杀马某甲颈部,导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某在作案时不符合有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马某甲系锐器致左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出血引起的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刀子等物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光碟9张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将女儿马某甲杀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冬梅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玖张。

3.本案物证暂存于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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