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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杀人案)_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8********,回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住宁夏西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存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对被告人马存莲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存莲与被害人马某乙系姐弟关系。2019年9月4日12时21分,被告人存莲打电话质问其嫂子麻某某,是谁说自己与其干爹马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闲话,因其嫂子未说是谁说的,存莲怀疑是其弟弟马某乙说的。当天下午,存莲将其家中冰柜里的一把单刃尖刀取出并装在自己的黑色手提包里,准备到被害人马某乙家中把说闲话的事情问清楚,如果马某乙解释不清楚就用刀捅他。后存莲给马某乙打电话谎称自己和丈夫吵架,晚上要住马某乙家里,马某乙同意并让存莲到西吉县城北大寺等他,后马某乙驾车将存莲拉回到自己租住在西吉县*小区*楼*单元*室。晚饭后,存莲问马某乙闲话是谁说的,因马某乙未说出说闲话的人是谁,当晚23时许,存莲乘马某乙在卫生间洗手时没有防备,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在马某乙的背部戳了两刀,马某乙转过身背靠墙坐在卫生间地上后,存莲又朝着马某乙的左胸部戳了两刀,马某乙妻子马某丁等人上前阻拦,刀子掉在卫生间地上,存莲被推搡到进户门口,看见马某乙还在卫生间地上动弹,存莲跑进卫生间,拾起地上的刀子又在马某乙的腰部戳了三刀,看见马某乙不再动后,被告人存莲拿着刀子从马某乙家中出来,并将刀子扔进楼下绿化带内,后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系锐器(单刃刀)刺戳胸部及背部致心脏、肺动脉破裂造成大出血死亡,系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尖刀一把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丁、马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存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存莲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存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马存莲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光盘肆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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