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昭阳区**方向往昭阳区**乡方向行驶,22时00分许,行至**公路K27+400M处,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刘某某、孔某某)相撞,造成孔某某受伤,陈某某、刘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部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