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国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89********,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国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国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5日,该分局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马国林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趁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小区**号楼**室的家中,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百达翡丽手表一块及巴西币5550里亚尔(折合人民币9613.155元)。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马国林在甘肃省兰州市以人民币4700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表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乘车记录,汇率兑换表,保养清单,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国林的供述;
5.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国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林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马国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马国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国林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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