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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天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本市滨海新区**街**轩**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4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7月,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谢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下设长春、武汉、石家庄等多家分公司及渠道商。自2012年起,谢某某等人以深圳**公司名义违规发行私募基金28支,由分公司、渠道商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募集的宣传,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对外吸揽资金。

2015年11月,天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地址:本市和平区**路**大厦**室)注册成立,熊某某、齐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谢某某先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担任天津**公司**、**。其间,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领导公司员工,以为深圳**公司募集资金为名,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等方式,向王某某等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4日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的房产、账户现被依法查封、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等四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谢某某等二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委托投资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起诉书等书证;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学娇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附光盘一张)、补充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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