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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与负责奉节县违法建筑物拆除工作的某副县长等人有关系,能够为被害人张某甲位于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南侧修建的违法建筑办理20年免拆手续。在取得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后,以跑关系、请客吃饭、送礼要花钱等为借口,陆续从被害人张某甲手中共计骗取人民币11503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奉节县规划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开户资料、通话清单、基站位置、抓获经过、资金一览表、收条、借条、承诺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短信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苏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柳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150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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