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继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7********,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9月2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晋江市**街道**路**号,进入该房子一楼一临时搭盖的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吴某乙的177包香烟及现金人民币220元(以下币种同)。同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楼**号“吴大郎”便利店将香烟销赃给吴某甲。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177包香烟价值共计3115.8元。2019年同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三益”钢材厂员工宿舍抓获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及现金2773元,从吴某甲处调取被盗香烟,发还被害人吴某乙香烟177包及现金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香烟、手机及现金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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