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08号
被告人马原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原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原涛于2020年6月7至6月13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里**号楼**单元**号,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等手段,窃取被害人(尚某某,女,37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4.8916万元。
被告人马原涛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原涛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原涛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原涛盗窃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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