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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徇私枉法、受贿案)_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62********,汉族,大专文化,石嘴山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被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7日被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0年、2011年春节前,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居住的大武口区**小区家中,先后两次收受张某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另案处理)之父张某乙(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另案处理)所送精天梭手表、真力时手表各一块,莱卡M9相机一部、镜头一个,价值共计10.128万元。

2011年8月2日凌晨,张某甲等人聚众冲击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欲将该所留置人员强行带走实施报复未果后,肆意损坏该所设施并对值班民警实施暴力殴打,致2名民警受伤,后因民警鸣枪而逃离。案发后,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局长的马某某要求刑侦大队以命案机制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随后该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对张某甲刑拘列逃。当日早晨,张某乙给马某某打电话请求其帮忙。次日张某甲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马某某徇私决定并安排该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刘某甲对应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张某甲等被告人予以行政拘留。8月12日,张某甲等人行政拘留到期后,该局将此案案由变更为妨害公务,同日,经马某某决定并批准,对经抓捕归案的张某甲等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2011年12月6日该局将张某甲等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3月1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张某甲、张某丙、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九个月,均宣告缓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7月,经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对张某甲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督办,同年10月22日,该案经再审、终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张某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王某甲(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受贿罪

被告人马某某在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常委、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局长、石嘴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先后收受刘某甲等12名民警、朱某某等5名企业老板财物共计56.1万元。

1、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先后5次收受苏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先后3次收受马某甲共计1.5万元,先后4次收受马某乙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先后4次收受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先后7次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共计3.9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先后2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先后4次收受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先后4次收受张某丁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先后4次收受魏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在其办公室和家里先后7次收受王某乙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马某某在收受现金前后,为以上民警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方面提供了帮助。

2、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分别在其家中、西安一宾馆和大武口**酒店先后6次收受宁夏**建筑公司总经理朱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4万元,为该公司承揽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沟口派出所办公楼、食堂、车库以及相关附属工程提供了帮助,并将大武口区分局新建业务技术用房的信息提供给朱某某,使该公司顺利承揽该工程。

3、2008年3月,大武口区分局破获宁夏**煤炭有限公司监事梁某某位于大武口区**小区租住屋内煤款被盗案件。案件侦破后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和大武口区黄河路路边先后两次收受梁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4、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大武口**宾馆业主石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在其经营期间,马某某没有安排民警对该宾馆进行例行检查。

5、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先后8次收受石嘴山市**通信工程公司总经理濮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利用其职务影响为濮某某承揽的通信工程协调关系。

6、2011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帮助石嘴山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一户拆迁户因拆迁安置发生的上访问题,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1万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到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缴赃款5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张某甲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已涉嫌刑事犯罪,仍接受他人请托,徇私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予以治安拘留,后又决定对经抓捕归案的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减轻、逃避刑事处罚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致使该案人为改变定性,造成犯罪分子被重罪轻判,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犯有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宏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调查卷贰拾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财物清单贰份,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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