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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马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8********回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号**室。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通过百度贴吧发帖,谎称本人可以帮助被害人通过迷信做法式的方式挽回感情,后通过微信等形式骗取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的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98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7785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4590元,立案前已退赔人民币21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6175元。

案发后马某先后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9800元,退赔给吕某某人民币27000元,退赔给范某某人民币206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收条、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吕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电子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陆梅英

      检察官:汪海曼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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