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社区**楼。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玉洪,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欧阳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路桥**司**,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栋**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9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丽,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湖北省丹江口市可锻件厂家属楼1楼。因吸毒于2019年9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周玉洪、张某某、王丽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周玉洪、欧阳彬、王丽多次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罗某某、王丽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其中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1.68克,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4.5克,周玉洪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欧阳彬贩卖甲基苯丙胺7.4克,王丽贩卖甲基苯丙胺6.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的一天,李伟酒后找到被告人王丽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转给了王丽400元毒资及50元跑腿费,王丽安排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新华游乐园附近将0.2克甲基苯丙胺给了李伟。

二、2019年8月的一天,白某某找到被告人欧阳彬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欧阳彬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后,和白某某一起驱车前往襄阳市“自家兄弟”宾馆与马某某碰头,途中白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马某某3****。

被告人马某某收到钱后,联系韩某甲给了韩阳2700元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但是韩某乙卖给了马某某0.5克甲基苯丙胺后宣称外出找货但是未果。马某某遂找到王丽赊了2克甲基苯丙胺,给了白某某1.5克甲基苯丙胺,剩余0.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欧阳彬、马某某、白某某三人共同吸食。

几天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的车抵押给被告人王丽,从王丽处购买了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马某某自己留了1克,剩下的3克给了白某某。白某某与被告人欧阳彬回到武当山后,欧阳彬以帮忙购买为由向白某某索要了0.2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报酬”。

三、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欧阳彬和成俊到襄阳市“自家兄弟:宾馆与被告人马某某见面后,欧阳彬共转给马某某400元后,马某某从韩洋(另案处理)处购买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由欧阳彬、马某某、成俊三人共同吸食。

四、2019年8月底的一天,蔡某某微信询问被告人欧阳彬是否能够购买甲****,欧阳彬向蔡某某提出800元2克的价格由蔡某某同意后,欧阳彬、成俊、被告人周玉洪三人一同前往襄阳市“自家兄弟”宾馆与被告人马某某见面,欧阳彬给了马某某800元购买了1.8克甲基苯丙胺后,马某某、欧阳彬、成俊、周玉洪四人共同吸食了一部分。随后欧阳彬、周玉洪、成俊三人一同驱车到达丹江口市迎宾路奥华御园B7栋二单元101室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欧阳彬给了罗某某、蔡某某1.5克甲基苯丙胺后,欧阳彬、周玉洪、成俊、罗某某、蔡某某五人共同在罗某某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五、2019年9月9日,袁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周玉洪欲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周玉洪提出每克600元的价格。9月10日,周玉洪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9月11日下午,周玉洪邀约成俊和被告人欧阳彬一起驾车从武当山高速路口接上华某某,前往襄阳机场接上袁某乙到达襄阳市“自家兄弟”宾馆与马某某碰头。同日下午,马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转给张某某1000元,将张某某抽屉中9克甲基苯丙胺拿走。

被告人周玉洪、马某某、袁某甲等人碰面后,周玉洪将从袁某甲处收取的1000元定金给了马某某,袁某甲通过微信转给马某某9****,马某某将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袁某乙,再次联系张某某购买11克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张某某8900元后出门拿货。期间,袁某甲将马某某已给的甲基苯丙胺拿出少许供房间里的人吸食。马某某返回后,将1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袁某甲,袁某甲与华某某离开。当晚,周玉洪因玩游戏没有钱了,向袁某甲索要200元。

六、2019年9月11日下午,袁某甲通过被告人周玉洪从被告人马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离开后,被告人欧阳彬微信联系蔡庆林是否需要购买甲****,蔡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商量后告知欧阳彬需要购买800元的甲基苯丙胺。欧阳彬遂向马某某提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并以介绍生意为由要求马某某附送1克甲基苯丙胺,马某某收取欧阳彬500元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2.5克甲基苯丙胺分成两袋各1.5克、1克给了欧阳彬。欧阳彬将在房间里同周玉洪、成俊共同吸食了0.2克甲基苯丙胺,并留了0.4克甲基苯丙胺于口袋中。

2019年9月12日早,被告人欧阳彬、周玉洪同成俊前往丹江口市迎宾路奥华御园B7栋二单元101室的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欧阳彬将0.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罗某某、蔡某某后,五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当天下午五人被抓获。

七、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于襄阳市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民警抓获,抓获时随身携带1.8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八、2019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李某某被告人王丽家中转给王丽300元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王丽家中同王丽、某某某、范先锋三人共同吸食。

九、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丽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转给张某某1500元,张某某前往汉十高速襄阳北附近找到外号为“峰子”的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到襄阳市樊魏路王丽家楼下将2克甲基苯丙胺给了王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华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检查笔录;4.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周玉洪、欧阳彬、王丽、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1.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玉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欧阳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7.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6.4克,情节严重,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王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丽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马某某、张某某、周玉洪、欧阳彬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王丽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周玉洪、欧阳彬、罗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丽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