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未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暂住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2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18年12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于2019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1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6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拐卖儿童
2019年3月的一天,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葛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内得知正在怀孕期的被告人马某某想将孩子出生后送养的信息,后在与朋友刘某乙、高某某(均另案处理)夫妇聊天过程中得知二人想要领养小孩,遂将马某某欲送养孩子的情况告知了刘某乙、高某某,刘某乙、高某某遂要求刘某甲帮忙打听。其后,刘某甲通过葛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马某某,并告知马某某有亲戚想要收养小孩,马某某称有其他人也愿意收养该小孩,刘某甲将此信息告知刘某乙,刘某乙表示愿意出10万元收养。后被告人马某某经与刘某甲协商,同意以5万元的价格将孩子“送”给刘某乙夫妇抚养,另由刘某乙方支付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至孩子出生,并承担住院生产的费用。期间,刘某乙先后通过刘某甲向被告人马某某支付了3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6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以高某某身份在常州**妇产医院生下一名女婴。6月30日,刘某乙为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出院手续并将该女婴带至家中,并交给刘某甲1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收养女婴的费用。当日中午,刘某甲按照马某某的要求将5万元现金放于葛某某处,将剩余的5万元占为己有,后葛某某又将其中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马某某,并以给其他介绍人费用为由将1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摘录、病历、出生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号的暂住地内,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宗某某、王某某、柴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宗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宗某某、何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民警根据举报至被告人马某某暂住地抓获了马某某及吸毒人员宗某某、何某某,现场查获疑似毒品1包(净重0.16克)及冰壶1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燕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拐卖女婴刘某丙现暂寄养于刘某乙家中。
5.现场查获的毒品及冰壶已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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