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六妞,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21965********,回族,小学文化,系西安市未央区**小区保洁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巷**号楼**单元**号。2017年11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2019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在本市新城区八府庄园北门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赵某某将所购买毒品吸食。随后马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从马某某所背斜挎包中查获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1.1016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马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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