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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光明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马光明,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被告人马光明曾因盗窃于1998年5月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0月12日被原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6年9月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5月1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4月2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光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光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马光明至徐州市鼓楼区堤东村1号楼2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采用螺丝刀拆卸后接线启动的手段,将金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的白色雅迪牌锐力升级版型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光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马光明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光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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