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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郑某甲、杨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纠集邓某某、郭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决),以**、**寄卖行为依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和砍头息、服务费等名目虚增借贷金额,采用殴打、喷涂、滋扰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中杨某某、王某甲、马某某、郭某某主要提供放贷资金;郑某甲主要负责讨债;邓某某、贾某某主要负责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制作及照相、录像。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0月10日,被害人姜某某与**寄卖行签订1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3000元。郭某某负责拍照、录像。后姜某某未按期还款,邓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姜某某还款9000元。

2.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侯某某与**寄卖行签订6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1600元。后侯某某未按期还款,郑某甲、邓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侯某某还款4700元。

3.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袁某某与**寄卖行签订1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2000元。在袁某某按期还款3300元时,郑某甲对其威胁、辱骂、殴打,并指使他人将袁某某车辆开走,迫使其再次还款3000元。

4.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于某某与**寄卖行签订5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37000元。后于某某未按期还款,杨某某、郑某甲、贾某某、郭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于某某还款74800元。

5.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9日,被害人张某甲与**寄卖行两次共签订14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48000元。后张某甲未按期还款,杨某某、邓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张某甲还款87000元。

6.2017年11月5日,被害人李某甲与**寄卖行签订15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2400元。后李某甲未按期还款,郑某甲对其威胁、恐吓,迫使李某甲还款5000元。

7.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潘某甲与**寄卖行签订1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5000元。后潘某甲未按期还款,在其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被迫还款8000元。

8.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王某乙与**寄卖行签订6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23000元。后王某乙未按期还款,邓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王某乙还款50000余元。

9.2017年11月,张某乙与**寄卖行签订7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因张某乙未按期还款,杨某某、郑某甲、王某甲、贾某某对张某乙的父亲张某丙威胁、恐吓,强行索取被害人张某丙3500元。

10.2017年11月,被害人冯某某与**寄卖行两次共签订35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10000元。后冯某某未按期还款,杨某某、王某甲、郑某甲、邓某某对其辱骂、恐吓,迫使冯某某还款29500元。

11.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李某乙与**寄卖行签订20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40000元。后李某乙未按期还款,郑某甲、王某甲对其威胁、恐吓,迫使李某乙还款58000元。

12.2018年7月25日,被害人李某乙与**寄卖行签订3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及100000元虚假车辆买卖协议,实际得款96000元。后李某乙未按期还款,郑某甲、王某甲对其威胁、恐吓,迫使李某乙还款173000元。

13.2017年12月,被害人徐某某与**寄卖行签订6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13000元。后徐某某未按期还款,郑某甲对其威胁、恐吓,迫使徐某某还款45000元。

14.2017年12月14日,被害人孙某某与**寄卖行签订15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2000元。后孙某某未按期还款,杨某某、郑某甲、贾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孙某某还款3000元。

15.2017年末,单某某与**寄卖行签订1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因单某某未按期还款,杨某某、郑某甲对单某某的母亲蒋某某威胁、恐吓,迫使蒋某某出具10000元欠条。

16.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潘某甲与**寄卖行签订1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7000元。后潘某甲未按期还款,郑某甲、杨某某、贾某某、邓某某、郭某某对其威胁、恐吓,迫使潘某甲还款10000元。

17.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害人牟某某与**寄卖行签订30000元、50000元两份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5500元。牟某某还款约15000元后,杨某某纠集郑某甲、张某丁、贾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小区门口、八中附近、**寄卖行等地,多次对牟某某及其母亲万某某辱骂、恐吓、殴打,迫使牟某某向郑某甲给付5400元,出具20000元借据,向张某丁给付5000元,出具10000元借据。

18.2018年4月,郑某乙向**寄卖行借款5000元。因郑某乙未按期还款,郑某甲、邓某某、贾某某对郑某乙的母亲唐某某威胁、恐吓,要求被害人唐某某替郑某乙还款30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李某丙与**寄卖行签订3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因李某丙放弃借贷,郑某甲以付服务费为由向李某丙强行索要2000元。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11月5日,潘某乙与**寄卖行签订10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3000元。因潘某乙未按期还款,郑某甲、杨某某对潘某乙的母亲宋某某威胁、恐吓,并将被害人宋某某位于本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门锁打开,进行使用。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郑某甲、杨某某、王某甲、邓某某、郭某某、贾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没收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矫慧玲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相关证据材料1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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