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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单元****号。2008年5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唐某某,女,现年69岁。

被害人史某某,男,现年68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由刘某某、杨某某分别冒充中央军委第七办公室特办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编造办理民族资产库 “05人民币”项目,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237号索菲斯喀秋莎酒店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和史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逃逸。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书记员:杜宁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电子数据光盘陆张。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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