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唐某某,女,现年69岁。
被害人史某某,男,现年68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由刘某某、杨某某分别冒充中央军委第七办公室特办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编造办理民族资产库 “05人民币”项目,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237号索菲斯喀秋莎酒店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和史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逃逸。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书记员:杜宁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电子数据光盘陆张。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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