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被害人陶某某的家中洗澡,后趁陶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边的一个黑色包包盗走,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500余元和一部老年手机;
2.2020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157号的“风云车行”,以购买二手电动车为名,向被害人贾某某提出试驾要求。被害人贾某某遂将车辆钥匙交予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随后趁贾某某忙于其他事情无暇顾及之机,将其试驾的世纪雄风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骑走,后销赃获利150元;
3.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帽合157加油站,趁被害人蒲某某未拔钥匙之机,将其停放在此的一辆万虎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420元;
4.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15号附202号的“宏云车行”,采取假装购车试驾、趁机逃走的方式,将其试驾的一辆玉骑玲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从被害人李某某处盗走,后销赃获利120元;
5.2020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来到位于重庆市西彭镇铝城大道65号的二手车行,采取假装购车试驾、趁机逃走的方式,将其试驾的一辆倍特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从被害人向某某处盗走,后销赃获利120元;
6.202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位于重庆市陶家镇陶怡路1号附12号的“豪爵摩托”门市,采取假装购车试驾、趁机逃走的方式,将其试驾的一辆渝C8****长铃牌二轮摩托车从被害人张某某处盗走,后销赃获利150元;
7.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3号3栋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存放在木箱内的9卷电梯通讯线盗走。同日23时许,西彭派出所巡逻队队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银燕路12号附近将携带电缆线的被告人马某某拦截,后民警接报警赶往现场将其捉获,并当场提取了电缆线。经测量,规格为3*0.75mm2的电缆线长63.3米,规格为4*1mm2的电缆线长2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10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至第六笔盗窃犯罪事实。被盗电缆线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进货单、委托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蒲某某、贾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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