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村。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意图抢夺他人财物,两人驾乘一辆助力车四处兜转寻找目标。当途经惠东县平山泰园凯旋华府路段时,看到驾驶女装摩托车行驶在一旁的被害人曾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097.7元),马某某即骑着助力车靠近曾某某,坐在后面的陈某某趁曾不备伸手将曾的金项链抢到手,后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陈某某逃匿。同月27日,马某某、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回赃物金项链一条,现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同年8月25日,被害人曾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夺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马某某、陈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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