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084号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张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70********,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院**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逸民(别名邓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兼营销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邓逸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邓逸民担任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兼营销总监,二人在销售本市丰台区玺萌一号院房屋过程中,利用公司开展“50万元抵100万元”、“100万元抵200万元”活动的机会,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姜某甲所交的活动费用人民币100万元、闫某某所交活动费用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还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同年4月18日被告人邓逸民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邓逸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甲、姜某乙、闫某某、倪某某、霍某某、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朱某某、张某乙、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U盾两个、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等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邓逸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的钱款,数额巨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王栋
书记员褚依羽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邓逸民均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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